
津貴所被判包賠投資損失 被指組織非法期貨交易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7-11-02 瀏覽:4172次
2017年11月02日00:29 北京商報
因涉嫌對賭,地方現貨交易所采用的分散式柜臺交易一直備受爭議。11月1日,有消息稱,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在一起現貨平臺投資糾紛中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津貴所”)組織非法期貨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無效,應賠償原告投資者90萬元。津貴所方面也于11月1日在官網發布公告,表態會繼續上訴。
被判非法期貨交易
據了解,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2012年5月期間,在津貴所交易白銀現貨,先后總投入約130萬元,成交192筆,共虧損約91萬元。根據知情人士透露,歷城區法院認為,涉案的所謂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實質上是非法期貨交易,涉案的192筆交易無任何白銀實物交收或延期實物交收,均直接平倉對沖了結,實際交易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筆多達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資者不具備交割能力。
對于歷城區法院判決津貴所組織非法期貨交易的原因,判決書中指出,雖從單個客戶角度看,采取的是會員與客戶之間一對一交易,即對賭方式。從單個會員角度看是一對多個客戶的交易,從津貴所130多家會員單位對所有交易客戶的交易角度看,集中了眾多客戶參與交易,津貴所雖未參與直接交易,但其提供指導價,會員在此基礎上采用點差規則進行報價,與客戶完成交易,眾多客戶參與交易完全具備集中交易的特征。涉案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完全是分散式柜臺交易方式、做市商模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涉案交易模式完全符合非法期貨交易的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津貴所作為商品交易場所雖有大宗商品市場交易場所的經營資格,但無經營期貨的業務資質,其采用分散式柜臺交易、做市商模式進行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違規組織期貨交易,其會員擅自從事期貨交易,涉案交易行為應依法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判決書中提到。
津貴所不服擬上訴
針對歷城區法院的判決,津貴所11月1日在官網發布聲明稱,“近日我所收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魯0112民初6730號民事判決。現我所鄭重聲明該判決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提起上訴,并正在積極準備上訴事宜”。
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濟南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津貴所敗訴案件的確在市場上引起了轟動,因為這個案件在過去20多年現貨交易所是沒有經歷過的。由于現貨交易所是在地方政府許可的背景下成立的,且歸商務部管轄,在之前的案件中沒有出現過敗訴的情況。
他也提到,未來還需要觀察期,不能下結論。不過他也預測,未來二審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是可能像以前的訴訟一樣,案件會一直拖下去。二是有可能津貴所敗訴,這樣也會引起整個現貨市場的大波瀾。
知名維權律師許峰也表示,判決之前的所有交易無效,對保護投資者權益來說意義重大,這可能會成為之后處理類似案件的一個通用思路。
“津貴所的業務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有實物交割的,而且按照監管要求一直在改進,只是投資者不愿意去交割。而津貴所的問題在于,作為一家地方現貨交易所,且采取的是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這個模式爭議非常大,因為客戶跟會員之間是對立關系。這種模式在倫敦、香港等非常成熟,在內地還難以接受。目前看,這個消息顯示出監管當局對地方交易所的整治力度還在加強,防止死灰復燃,震懾參與者,達到清理整頓金融市場、把金融資源引導至實體的目的”,資深金融人士肖磊點評道。
分散式柜臺交易存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津貴所外,廣東貴金屬交易所等多家現貨交易所此前都采用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正如分析人士所言,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由于缺乏法律相關條文的監管,以及交易所會員單位資質不一,部分會員單位存在和客戶對賭的可能性。
在歷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即被告津貴所發展會員國泰金安公司、由會員國泰金安公司發展代理商或者居間商,層層招攬客戶(即投資者),再由會員在交易平臺上根據點差規則提供買賣報價,與客戶進行交易,本質上就是會員和客戶進行對賭交易,客戶虧損即為會員盈利。
監管方面此前也對分散式柜臺交易進行了定性。今年3月,清理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于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柜臺交易“一般為杠桿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交易場所既不組織商品流通,又不發現商品價格,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
針對分散式柜臺交易,津貴所方面也進行了整改,在2016年啟動現貨掛牌模式。對于現貨掛牌模式和分散式柜臺交易的區別,津貴所新聞處此前在回復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提及,在會員職能分工上,區別于傳統分散式柜臺交易,現貨掛牌模式會員角色包含自營會員和經紀會員,前者參與交易但不接觸客戶,后者只開發客戶不參與交易,從而有效隔離了投資者和會員單位之間的博弈風險,從模式源頭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現貨類交易平臺需去杠桿
實際上,對于地方現貨交易所,國務院早在2011年、2012年就已下發相關監管文件,并于2012年1月批準成立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但部分交易場所違規行為不斷,且手法花樣百出,問題和風險隱患依然較大。為此,近兩年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持續發布了多個現貨交易所的整頓方案。
王紅英表示,近幾年來,八部委聯席會發布了多個現貨交易所的整頓方案體現了兩個要素:一是現貨交易所的功能一定是為現貨市場服務;二是要素交易模式不能賣空,不能含保證金。對現貨交易所來說,現貨市場的發展模式一定要和資本市場的證券、期貨等區分。現在很多交易所的整頓并不是很完善,存在保證金。未來現貨類交易平臺一定是去杠桿化的發展模式,以達到服務實體產業和實體經濟的目的。
據悉,今年6月,津貴所網站披露,對現貨掛牌交易交收可回購業務的客戶摘牌、持牌履約保證金比例調整為100%。
現貨交易平臺監管大事記
2011年11月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發布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2012年7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發布
●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2013年12月
●《關于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標準和程序》發布
2017年3月
●《關于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發布
●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柜臺交易“一般為杠桿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交易場所既不組織商品流通,又不發現商品價格,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
<< 返回
因涉嫌對賭,地方現貨交易所采用的分散式柜臺交易一直備受爭議。11月1日,有消息稱,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在一起現貨平臺投資糾紛中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天津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津貴所”)組織非法期貨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無效,應賠償原告投資者90萬元。津貴所方面也于11月1日在官網發布公告,表態會繼續上訴。
被判非法期貨交易
據了解,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2012年5月期間,在津貴所交易白銀現貨,先后總投入約130萬元,成交192筆,共虧損約91萬元。根據知情人士透露,歷城區法院認為,涉案的所謂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實質上是非法期貨交易,涉案的192筆交易無任何白銀實物交收或延期實物交收,均直接平倉對沖了結,實際交易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筆多達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資者不具備交割能力。
對于歷城區法院判決津貴所組織非法期貨交易的原因,判決書中指出,雖從單個客戶角度看,采取的是會員與客戶之間一對一交易,即對賭方式。從單個會員角度看是一對多個客戶的交易,從津貴所130多家會員單位對所有交易客戶的交易角度看,集中了眾多客戶參與交易,津貴所雖未參與直接交易,但其提供指導價,會員在此基礎上采用點差規則進行報價,與客戶完成交易,眾多客戶參與交易完全具備集中交易的特征。涉案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完全是分散式柜臺交易方式、做市商模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涉案交易模式完全符合非法期貨交易的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津貴所作為商品交易場所雖有大宗商品市場交易場所的經營資格,但無經營期貨的業務資質,其采用分散式柜臺交易、做市商模式進行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違規組織期貨交易,其會員擅自從事期貨交易,涉案交易行為應依法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判決書中提到。
津貴所不服擬上訴
針對歷城區法院的判決,津貴所11月1日在官網發布聲明稱,“近日我所收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魯0112民初6730號民事判決。現我所鄭重聲明該判決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提起上訴,并正在積極準備上訴事宜”。
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濟南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津貴所敗訴案件的確在市場上引起了轟動,因為這個案件在過去20多年現貨交易所是沒有經歷過的。由于現貨交易所是在地方政府許可的背景下成立的,且歸商務部管轄,在之前的案件中沒有出現過敗訴的情況。
他也提到,未來還需要觀察期,不能下結論。不過他也預測,未來二審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是可能像以前的訴訟一樣,案件會一直拖下去。二是有可能津貴所敗訴,這樣也會引起整個現貨市場的大波瀾。
知名維權律師許峰也表示,判決之前的所有交易無效,對保護投資者權益來說意義重大,這可能會成為之后處理類似案件的一個通用思路。
“津貴所的業務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有實物交割的,而且按照監管要求一直在改進,只是投資者不愿意去交割。而津貴所的問題在于,作為一家地方現貨交易所,且采取的是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這個模式爭議非常大,因為客戶跟會員之間是對立關系。這種模式在倫敦、香港等非常成熟,在內地還難以接受。目前看,這個消息顯示出監管當局對地方交易所的整治力度還在加強,防止死灰復燃,震懾參與者,達到清理整頓金融市場、把金融資源引導至實體的目的”,資深金融人士肖磊點評道。
分散式柜臺交易存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津貴所外,廣東貴金屬交易所等多家現貨交易所此前都采用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正如分析人士所言,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由于缺乏法律相關條文的監管,以及交易所會員單位資質不一,部分會員單位存在和客戶對賭的可能性。
在歷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即被告津貴所發展會員國泰金安公司、由會員國泰金安公司發展代理商或者居間商,層層招攬客戶(即投資者),再由會員在交易平臺上根據點差規則提供買賣報價,與客戶進行交易,本質上就是會員和客戶進行對賭交易,客戶虧損即為會員盈利。
監管方面此前也對分散式柜臺交易進行了定性。今年3月,清理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于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柜臺交易“一般為杠桿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交易場所既不組織商品流通,又不發現商品價格,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
針對分散式柜臺交易,津貴所方面也進行了整改,在2016年啟動現貨掛牌模式。對于現貨掛牌模式和分散式柜臺交易的區別,津貴所新聞處此前在回復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提及,在會員職能分工上,區別于傳統分散式柜臺交易,現貨掛牌模式會員角色包含自營會員和經紀會員,前者參與交易但不接觸客戶,后者只開發客戶不參與交易,從而有效隔離了投資者和會員單位之間的博弈風險,從模式源頭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現貨類交易平臺需去杠桿
實際上,對于地方現貨交易所,國務院早在2011年、2012年就已下發相關監管文件,并于2012年1月批準成立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但部分交易場所違規行為不斷,且手法花樣百出,問題和風險隱患依然較大。為此,近兩年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持續發布了多個現貨交易所的整頓方案。
王紅英表示,近幾年來,八部委聯席會發布了多個現貨交易所的整頓方案體現了兩個要素:一是現貨交易所的功能一定是為現貨市場服務;二是要素交易模式不能賣空,不能含保證金。對現貨交易所來說,現貨市場的發展模式一定要和資本市場的證券、期貨等區分。現在很多交易所的整頓并不是很完善,存在保證金。未來現貨類交易平臺一定是去杠桿化的發展模式,以達到服務實體產業和實體經濟的目的。
據悉,今年6月,津貴所網站披露,對現貨掛牌交易交收可回購業務的客戶摘牌、持牌履約保證金比例調整為100%。
現貨交易平臺監管大事記
2011年11月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發布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2012年7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發布
●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2013年12月
●《關于認定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標準和程序》發布
2017年3月
●《關于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發布
●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柜臺交易“一般為杠桿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征。交易場所既不組織商品流通,又不發現商品價格,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