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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以私募為名的非法集資行為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證監局    時間:2019-09-25    瀏覽:5688次

       目前私募基金中常見的涉嫌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1、募集中宣傳范圍與宣傳對象失控轉化為“公開宣傳”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是刑法禁止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行為方式。一些私募基金營銷人員采用網絡宣傳(包括制作私募基金網站)、口口相傳、親友互傳、講座、研討會等形式進行宣傳,有些甚至委托小額擔保公司或以員工個人公開募集資金。其中,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講座、研討會等方式是《私募基金管理辦法》明確禁止的違規宣傳行為。雖然口口相傳、親友互傳是否屬于公開宣傳目前并無明確定義,但如果違反了私募人數限制、最低出資標準、不得允諾固定回報等規定,就符合了“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行為特征,則能夠認定為“公開宣傳”,進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代持行為中實際投資人數超限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代持行為是指一名投資人為了達到100萬元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最低出資標準,集合多個投資人的資金參與私募。這是私募基金合規運營中所禁止的行為。但目前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中的代持股現象較為普遍。一些私募發起人為了獲取注冊,安排或者默許一些投資能力不足的單個投資者,采取代持方式投資私募基金,一名代持人可能背后實際代持數十甚至數百名達不到最低出資標準投資者的資金。這種行為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變相允諾給付固定回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承諾給付固定回報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條件之一。有些私募基金在融資難的背景下,為了完成資金的募集,往往視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于不顧,大打“擦邊球”。具體表現為,不明確約定給予固定回報,而是采取向投資人展示基金的過往回報業績、預測投資的收益回報、展示對其他投資人的預期收益等暗示的方式,或者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按期支付高額利息、在宣傳中默認給付回報等方式,極力向投資者夸大宣傳。此類方式是“承諾給付固定回報”的變相行為,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基金管理違反“專款專用專管”原則犯罪隱患大

       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并應由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基金財產必須區別于基金管理人的財產。一些私募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托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周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存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

       5、隱瞞風險、虛假披露信息詐騙隱患大

       在募集過程中,有些私募基金不如實對投資人提示風險及披露相關信息。更為危險的是,為了募集資金,故意隱瞞相關信息、甚至進行虛假宣傳,不提示風險,只夸大收益。不如實向投資人披露相關信息、不提示風險或者虛假披露,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采用詐騙的方法吸收資金、非法占有資金的犯罪行為,存在觸犯集資詐騙罪的風險。

       提醒廣大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風險高,且不保證本金不受損失,尤其不適合老年人投資。決定投資私募基金前,應先了解確認是否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公司,也可咨詢相關監管部門,把風險防范做在前面。不要輕信不法網站、電話、短信等推銷信息,提高警惕,防范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違法活動。遇到非法私募活動,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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