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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國公平競爭宣傳周】我國反壟斷執法體制的歷史演進與未來展望
來源:網絡資訊 時間:2023-09-15 瀏覽:2226次
“徒法不能自行”,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確立與維護僅有反壟斷法是不夠的,還需要有相應的實施機關來保證法律的有效執行,反壟斷執法體制直接影響反壟斷法實施效果,我國正在不斷完善的反壟斷執法體制對于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2008年8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成立,有19名委員。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雖不參與具體反壟斷案件的查處工作,但擁有較高的權威性保障,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并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職能,體現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在競爭政策與法律實施上的專業性和宏觀性。此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2018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調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調整為17名委員,委員分別來自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統計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能源局和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此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市場監管總局承擔。
需要關注的是,自改革開放以來,競爭政策在我國已經完成了從產生到地位逐步提升再到被確立為基礎地位的發展過程,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只有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才能真正建立“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才能不斷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時機成熟時,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不僅可以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還可以重塑職能,通過更多地組織、協調、指導反不正當競爭、公平競爭審查等與競爭政策密切相關的工作,在確立我國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優化營商環境中更好地發揮統領作用。
二、不斷優化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的規定,我國明確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在反壟斷執法方面的職責分工,即國家發改委擁有“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的職責;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等工作,并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則“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我國反壟斷的多頭執法體制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可能導致執法權的重疊沖突或者執法的真空,可能造成反壟斷執法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的人為割裂,進而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權威性和效果。
2018年,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際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重要職責之一是整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反壟斷職能,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設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設反壟斷局,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從而消除了原來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存在的職能交叉問題。我國反壟斷執法體制的頂層設計得到進一步完善,也有助于反壟斷執法專業化的提升和執法標準的統一。
2021年11月18日,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國家反壟斷局的成立,增強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權從統一走向獨立和權威的關鍵一步,是優化我國反壟斷執法體制,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最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未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制仍面臨如何找準國家反壟斷局的定位,如何優化國家反壟斷局內部的職能分工,如何充實反壟斷執法力量等問題,尤其是我國反壟斷執法力量雖一直在加強但仍嚴重不足。我國與其他司法轄區執法機構在人員編制上的巨大差距限制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機構建設和執法效能上的探索和嘗試,使得一線執法人員承受了過度的工作壓力,不利于我國競爭政策實施和反壟斷執法工作持續、全面、有效地開展,我國大幅增加反壟斷執法隊伍的編制仍迫在眉睫。
三、不斷完善的地方反壟斷執法體制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2008年8月1日,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后,根據相關規定,國家發改委對地方執法機構采取了普遍性授權或者概括性授權模式;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采取的是個案授權模式,強調授權機關的主導性;商務部則沒有向省級商務部門進行授權。
2018年12月,為完善反壟斷執法授權制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建立中央和省兩級負責的反壟斷執法體制。市場監管總局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普遍授權,賦予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和啟動反壟斷調查時更多的自主權,進一步增強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主動性,充實了執法力量,執法合力得到進一步增強,也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
2022年7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試點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審查的公告》,為進一步提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試點委托北京、上海、廣東、重慶、陜西等5個省(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構建了經營者集中分級分類審查機制,進一步發揮省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調動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積極性。
未來,在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人員編制短期內很難有飛躍式增加的前提下,加強反壟斷法的地方實施工作大有可為。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有相對比較充足的執法力量,對地方的經濟狀況更為熟悉,我國可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反壟斷法的地方實施機制。當然,為防止反壟斷監管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我國可探索反壟斷地方執法由授權模式改為派出模式,重構地方反壟斷行政執法體制,在條件成熟時,組建跨區域的地方反壟斷執法體制,探索地方政府反壟斷行政執法體制向中央政府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在地方執法的體制變更,以增強我國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四、不斷加強的反壟斷執法協調互動機制
由于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的目標、調整范圍、調整手段等存在差異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會按照各自的立法目標,運用相同或不同的調整手段,獨立地調整經濟領域的產業及經營行為,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會形成各司其職的關系,其中反壟斷執法主要是保障市場競爭機制發揮作用,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更多要實現的是與競爭無關的制度內容,如產業安全規制、技術標準規制等。
當然,我國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也存在約束制衡的關系。以維護競爭為己任的反壟斷執法可以并已經將政府對經濟的不當影響納入到規制視野中,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制止更是有效地制約了政府經濟監管行為。與此同時,當政府相關部門對產業進行市場準入控制、限定或者控制價格時,有合法依據的政府監管行為也會使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反壟斷法和行業監管法律制度在維護競爭問題上具有重合規定的情形,政府產業監管部門在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執法時應積極配合且保持必要的謙抑性,以維護我國反壟斷統一執法體制;而在政府產業監管部門能夠有效地對涉嫌壟斷行為采取產業規制措施時,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也可以保持一定的謙抑性。
從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出發,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并不存在終極利益上的沖突,在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重構過程中,反壟斷執法和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會形成各司其職、約束制衡、重疊執法與互動協調并存的關系模式,并日漸走向監管融合。
可以期待的是,隨著我國反壟斷執法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會不斷增強,反壟斷執法工作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落實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會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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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2008年8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成立,有19名委員。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雖不參與具體反壟斷案件的查處工作,但擁有較高的權威性保障,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并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職能,體現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在競爭政策與法律實施上的專業性和宏觀性。此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商務部承擔。
2018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調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調整為17名委員,委員分別來自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統計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能源局和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此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市場監管總局承擔。
需要關注的是,自改革開放以來,競爭政策在我國已經完成了從產生到地位逐步提升再到被確立為基礎地位的發展過程,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只有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才能真正建立“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才能不斷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時機成熟時,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不僅可以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還可以重塑職能,通過更多地組織、協調、指導反不正當競爭、公平競爭審查等與競爭政策密切相關的工作,在確立我國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優化營商環境中更好地發揮統領作用。
二、不斷優化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的規定,我國明確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在反壟斷執法方面的職責分工,即國家發改委擁有“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的職責;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等工作,并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則“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我國反壟斷的多頭執法體制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可能導致執法權的重疊沖突或者執法的真空,可能造成反壟斷執法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的人為割裂,進而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權威性和效果。
2018年,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際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重要職責之一是整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反壟斷職能,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設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內設反壟斷局,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從而消除了原來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存在的職能交叉問題。我國反壟斷執法體制的頂層設計得到進一步完善,也有助于反壟斷執法專業化的提升和執法標準的統一。
2021年11月18日,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國家反壟斷局的成立,增強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權從統一走向獨立和權威的關鍵一步,是優化我國反壟斷執法體制,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最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未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制仍面臨如何找準國家反壟斷局的定位,如何優化國家反壟斷局內部的職能分工,如何充實反壟斷執法力量等問題,尤其是我國反壟斷執法力量雖一直在加強但仍嚴重不足。我國與其他司法轄區執法機構在人員編制上的巨大差距限制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機構建設和執法效能上的探索和嘗試,使得一線執法人員承受了過度的工作壓力,不利于我國競爭政策實施和反壟斷執法工作持續、全面、有效地開展,我國大幅增加反壟斷執法隊伍的編制仍迫在眉睫。
三、不斷完善的地方反壟斷執法體制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2008年8月1日,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后,根據相關規定,國家發改委對地方執法機構采取了普遍性授權或者概括性授權模式;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采取的是個案授權模式,強調授權機關的主導性;商務部則沒有向省級商務部門進行授權。
2018年12月,為完善反壟斷執法授權制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建立中央和省兩級負責的反壟斷執法體制。市場監管總局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普遍授權,賦予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和啟動反壟斷調查時更多的自主權,進一步增強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主動性,充實了執法力量,執法合力得到進一步增強,也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
2022年7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試點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審查的公告》,為進一步提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試點委托北京、上海、廣東、重慶、陜西等5個省(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構建了經營者集中分級分類審查機制,進一步發揮省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調動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積極性。
未來,在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人員編制短期內很難有飛躍式增加的前提下,加強反壟斷法的地方實施工作大有可為。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有相對比較充足的執法力量,對地方的經濟狀況更為熟悉,我國可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反壟斷法的地方實施機制。當然,為防止反壟斷監管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我國可探索反壟斷地方執法由授權模式改為派出模式,重構地方反壟斷行政執法體制,在條件成熟時,組建跨區域的地方反壟斷執法體制,探索地方政府反壟斷行政執法體制向中央政府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在地方執法的體制變更,以增強我國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四、不斷加強的反壟斷執法協調互動機制
由于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的目標、調整范圍、調整手段等存在差異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會按照各自的立法目標,運用相同或不同的調整手段,獨立地調整經濟領域的產業及經營行為,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會形成各司其職的關系,其中反壟斷執法主要是保障市場競爭機制發揮作用,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更多要實現的是與競爭無關的制度內容,如產業安全規制、技術標準規制等。
當然,我國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也存在約束制衡的關系。以維護競爭為己任的反壟斷執法可以并已經將政府對經濟的不當影響納入到規制視野中,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制止更是有效地制約了政府經濟監管行為。與此同時,當政府相關部門對產業進行市場準入控制、限定或者控制價格時,有合法依據的政府監管行為也會使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反壟斷法和行業監管法律制度在維護競爭問題上具有重合規定的情形,政府產業監管部門在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執法時應積極配合且保持必要的謙抑性,以維護我國反壟斷統一執法體制;而在政府產業監管部門能夠有效地對涉嫌壟斷行為采取產業規制措施時,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也可以保持一定的謙抑性。
從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出發,反壟斷執法與政府其他部門監管并不存在終極利益上的沖突,在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重構過程中,反壟斷執法和政府其他部門監管會形成各司其職、約束制衡、重疊執法與互動協調并存的關系模式,并日漸走向監管融合。
可以期待的是,隨著我國反壟斷執法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會不斷增強,反壟斷執法工作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落實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會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