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者教育
【4.15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金融安全知識百問(二)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22-04-15 瀏覽:3336次
問:我國如何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
答: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運行中居于樞紐地位,天然具有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特征,對于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是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020年,人民銀行聯合五部門印發《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統一監管標準,健全準入管理,優化設施布局,健全治理結構,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目前,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范圍包括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包括開展集中清算業務的中央對手方)、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等六類設施及其運營機構。
問:我國如何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答:2015年2月,《存款保險條例》發布,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我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依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但50萬元以上的存款并不是沒有安全保障,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過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也可使存款人權益得到保護。
問:怎樣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
答:一是堅持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二是堅持高效有序處置金融風險,按照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基本方針,把握風險處置的時機、節奏、力度,防范次生金融風險。三是堅持權責一致、守土有責,壓實市場機構的主體責任、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責任,做好常態化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工作,不斷提高金融體系抵御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