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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新規定

來源:福建監管局    時間:2020-08-18    瀏覽:11675次

   2020年4月2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正式發布,并于4月28日起實施,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作出新的安排。

  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適用范圍

  是不是只有參與創業板股票買賣的投資者才需要滿足相關適當性管理要求?

  無論投資者是進行創業板股票、存托憑證的申購、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轉股交易,還是參與以創業板股票為換股標的的可交債換股,都需要符合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創業板交易權限

  (一)在創業板改革前已經開過交易權限了,不需要再開了吧?

  是的,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不過普通投資者在首次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申購、交易前,是需要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的喔!

  (二)想開通創業板股票交易權限,以前沒有開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嗎?

  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規定的條件。

  ●申請權限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 10 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專業投資者需要簽署風險揭示書嗎?

  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后,還需要再簽署風險揭示書嗎?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已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無需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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