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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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新證券法談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來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時間:2020-05-14    瀏覽:12087次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88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內容,這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首次出現在證券法中。從此,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了法律層面的制度保障。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我們一起來了解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核心要點。

第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全面評估投資者。證券公司需要履行合理審慎的評估義務,對投資者有全方位的了解,也就是“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原則,明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新證券法第88條規定:“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這是要求證券公司全面評估投資者的體現。

第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評估投資產品、服務的潛在風險并向投資者如實告知。根據新證券法第88條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向投資者“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過證券公司如實說明及充分揭示風險要達到什么程度呢?新證券法并沒有明示。對此,可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的相關規定來予以理解。根據紀要第7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產品、投資活動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賣方機構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該規定明晰了告知說明義務的相應標準,體現了目前司法實踐強化金融機構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傾向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將合適的產品、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新證券法第88條要求證券公司“銷售、提供與投資者相匹配的證券、服務。如果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證券公司如果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造成投資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不過是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應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呢?應由證券公司承擔。根據紀要第75條的規定,“金融消費者應當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彌補投資者因信息不對稱及專業知識所限等因素而導致的舉證能力不足。

第四,投資者也應當提供真實信息。根據新證券法第88條的規定,“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實信息。投資者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雖然說證券公司有義務了解自己的客戶并將適當的產品、服務賣給適當的投資者,但投資者的真實信息是實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重要前提,否則一切將化為泡影。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并非一句空話。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強化源頭管理,加強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讓投資者做出恰如其分的選擇,購買合適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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