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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海護航】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投資者可能遇到的常見問題及處理

來源:轉自 中期協發布    時間:2015-08-07    瀏覽:4705次

【期海護航】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投資者可能遇到的常見問題及處理

2015-08-06 

問題3:期貨投資咨詢的從業人員可以接受投資者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嗎?

答:這是被禁止的。按照《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該禁止性規定是中國證監會從規范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行為的角度提出的監管要求,更是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當前,有的投資者對期貨公司工作人員過度信任,或者受到少數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的違規勸誘,全權委托后者進行期貨交易,并發生了實際損失和糾紛。在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中,這種情況也有可能出現。為此,上述《試行辦法》明確禁止這種行為,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也明確規定:投資者“……應當知曉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六)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從事期貨交易”,并要求投資者簽署確認,其目的就是預防、減少、杜絕此類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問題4: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嗎?

答:《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業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指根據產品特征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該產品交易,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按照這一理解,中國證監會在《試行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中規定了體現適當性制度要求的條款。該《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事前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情況,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并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相關信息。期貨公司應當針對客戶期貨投資咨詢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貨市場風險,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將《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的內容進行具體落實,并要求雙方在合同中寫明。

    

問題5:經紀業務中,期貨公司在投資者開戶和后續交易過程中提供的咨詢屬于期貨投資咨詢嗎?

答:二者分別屬于不同業務,前者屬于經紀業務,后者屬于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不能混淆。

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中國證監會按照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上述兩種咨詢活動,分別屬于期貨經紀業務(含商品期貨經紀業務、金融期貨經紀業務)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在期貨經紀業務中,期貨公司在投資者開戶和交易過程中提供的咨詢是附隨的、延伸的服務,主要作用是開發和維護客戶,該服務不是《期貨經紀合同》的主要內容,也不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該服務是非營利的,期貨公司對此不單獨收取費用,而且對提供咨詢人員的資格沒有特別要求,一般營銷人員就可以從事。而在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中,期貨公司提供的核心服務就是基于投資者的專門委托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具體包括風險管理顧問服務、研究分析服務、交易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該服務是營利性的,期貨公司將有權根據合同具體約定向投資者收取服務報酬,在從業人員方面,特別要求只有具有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人員才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此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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