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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典型案例匯編(2014)

來源: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    時間:2014-10-13    瀏覽:4891次

整治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典型案例匯編(2014)

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 編發

 

案例一:假冒合法機構名義,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或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假冒合法機構名義并以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或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收取會員費、咨詢費或服務費等。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通過設立非法網站,并且通過電話營銷等營銷手段與投資者取得聯系。

案例簡述:

投資者張某在某網站證券投資欄目中發現幾條信息,標示“6只股100 %漲停”、“私募拉升5只黑馬”、“看明日10只漲停股”。張某很好奇,點擊一條,發現是名為“上海某證券公司”的網站,網站頂部寫著“公司是全國規范類券商”,并附有多種資質的電子證書樣式,注冊地是上海。網站上有大量薦股“實戰”業績展示,還有包含各大研究機構知名分析師在內的分析師專家團隊,處處都留有“強力個股推薦”、“精確市場預測”、“實戰業績”、“漲停板股票服務”等信息,并預留電話和銀行個人賬戶,招收會員。

張某撥打了網站上的聯系電話,對方聲稱姓陳,說本公司是從事股票投資的專業公司,實力很強,公司資質可以在網上查詢。接著陳某很耐心地介紹公司近一段時間抓住的漲停機會,并承諾15個交易日可以獲利100%。張某心動了,當即向陳某的個人賬戶匯了服務費8000元,同時也收到對方一份已蓋章的服務合同。此后數周,張某按陳某的指示,連買數只所謂的“牛股”,不料卻連連下跌,損失慘重。張某心生悔意,想討回服務費,電話聯系陳某,發現電話無人接聽,并無法登陸網站。

手法分析:

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設立網站,包括冒用合法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義設立名稱相同或相近的網站,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名稱設立的網站等,或者以門戶網站、財經網站、論壇、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為營銷平臺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客戶,企圖魚目混珠,混淆視聽。不法分子往往聲稱公司是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并刊登了各類虛假的資質證書。通常要求投資者將款項匯到個人銀行賬戶中。

此類非法網站從事違反《證券法》規定的經營行為,以推薦股票、承諾收益為名,多半以會員制的形式進行非法活動,要求投資者支付一筆會員費,這屬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財產為目的的經濟詐騙行為。一旦投資者上當匯款,這些所謂的專業人士和專業投資網站就會消失得無影無蹤。

投資者風險提示: 

非法網站多利用網絡虛擬環境,假冒合法機構名義,公布虛假的專業資質證書、專業團隊,利用提供漲停板股票等營銷策略,引誘投資者上鉤,投資者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輕易登錄非法網站、不要與其聯系、更不要輕易將所謂會員費、咨詢費、服務費等匯入其指定賬戶,特別是個人賬戶。此類非法網站從事違反《證券法》規定的經營行為,以推薦股票、承諾收益為名,多半以會員制的形式進行非法證券咨詢投資活動。這屬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財產為目的的經濟詐騙行為。

投資者準備進行證券投資時,應該首先了解哪些證券公司是合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查詢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錄及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的網址。此外,自2012年開始,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已經定期公布非法仿冒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黑名單,投資者也可以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如果遇到有假冒、仿冒證券經營機構網站的情況,可以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舉報。

參考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擅自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責令停止,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等值以下罰款。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三)規定,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案例二:通過冒用合法證券公司網站,誘導投資者非現場開戶,盜取投資者信息。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設立植入木馬程序的非法網站,并引誘投資者進行網上開戶,以此獲取客戶資料及賬戶信息。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冒用合法證券公司網站,或誘導投資者通過第三方網站鏈接登錄合法證券公司網站,盜取相關信息。

案例簡述:

投資者張某看到股市回升,打算開立證券賬戶,由于周圍沒有柜臺網點,他決定采用網上開戶的方式。張某在某博客上看到某第三方網站關于開立證券賬戶的優惠信息:通過本網站進行證券賬戶網上開戶,證券交易每筆手續費返還50%。該第三方網站上設置了國內部分知名券商的網上開戶鏈接,并有數百條開戶記錄,以及多達千余條的用戶好評反饋,形式與返利網站類似。為了獲得手續費的返還,王某通過這種形式辦理了網上開戶業務。一周后,張某發現其證券賬戶下購買的股票和留存的現金都被盜取,張某隨即向當地警方報案。

手法分析:

警方調查后發現,該第三方網站利用返利名義吸引投資者通過該網站鏈接,登錄仿冒證券公司網站辦理網上開戶業務,通過植入的木馬程序遠程控制開戶人王某的電腦,竊取了其賬號、密碼、電子證書,從而轉賬套現。

投資者風險提示:

開立股票賬戶應通過合法的證券公司辦理。進行現場開戶時,賬戶開立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在股市交易時間到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和資金卡,開戶前需進行證券投資風險測評。個人開戶需簽訂一系列開戶文本,開戶文本一式兩份,主要包括:《開戶申請表》、《風險提示書》、《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自助/電話委托交易系統證券買賣委托協議書》、《第三方存管客戶協議》等,須由客戶認真閱讀后填寫并親自簽名。如指定有代理人的,還須填寫并簽署《授權委托書》。

自2013年4月起,投資者可以進行股票賬戶的非現場開戶,按照相關規定,投資者在進行股票賬戶的非現場開戶時須準備的證件和文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證原件,本人的銀行卡,正常使用的手機,配備有攝像頭,能夠上網的電腦等。投資者必須確定是直接通過正規的證券公司的網站進行開戶,在網上開戶時,須上傳身份證照片正、反面圖像,并拍攝本人頭像照。按照規定,投資者申請開戶還必須和公司網上開戶見證人員通過網上視頻進行實時視頻見證,見證過程中見證人員將對投資者上傳證件資料和視頻內容進行審核,并對見證視頻進行錄像。之后是申請數字證書,開立資金賬戶,辦理人民幣資金第三方存管業務,開立證券賬戶。

投資者在進行非現場開戶時,應通過合法的證券公司等開戶代理機構官方網站辦理,避免通過第三方網站辦理網上開戶業務(合法機構網址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查詢)。此外,應避免在網吧等公共電腦上辦理網上開戶,謹防木馬程序等軟件對用戶名、密碼和電子證書的竊取。投資者須警惕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郵件和仿冒網站獲取個人相關賬戶信息。防止上述情況的做法包括:使用安全令牌;使用私人電腦,并定期對電腦進行殺毒;不輕易泄露并妥善保管個人信息。

參考法規:

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非現場開戶實施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開戶代理機構應通過其公司網站為投資者辦理網上開戶業務,不得利用第三方網站辦理網上開戶業務。

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可以通過網上開戶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規定:投資者應當使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作為網上開戶的身份認證工具。

第十八條規定:投資者應當使用數字證書登錄開戶代理機構網站,按要求提交開戶申請材料。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對數字證書記載的投資者信息與投資者開戶申請表填報的投資者信息進行一致性比對,審核開戶申請材料后,按照相關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規定:數字證書應在確認投資者身份的真實性基礎上發放。本公司數字證書的頒發及使用等有關事項另行規定。

二、《證券公司開立客戶賬戶規范》第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采取網上方式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網上開戶僅適用于自然人客戶本人憑合法有效數字證書的開戶申請;

(二)證券公司接受客戶通過數字證書辦理相關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并對數字證書記載的個人信息與賬戶有關個人信息的一致性進行比對;

(三)證券公司應向客戶充分揭示網上開戶可能面臨的風險,并與客戶明確約定網上開戶方式下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單位參與整治利用網絡等媒體從事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十五條【投資者教育】會員單位應將“整非”宣傳教育納入投資者教育環節中,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向客戶揭示非法證券活動的表現形式和典型特征,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

 

 

案例三:冒充專業人員或專家免費薦股為誘餌,招攬會員或客戶,詐取會員費、咨詢費或服務費。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冒充專業人員或以專家免費診股或免費提供金股為誘餌,招攬會員或客戶,詐取會員費、咨詢費或服務費等。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媒體播出或刊載違規節目或廣告。

案例簡述:

2012年,投資者張某向某證券公司反映該公司員工“陳某”涉嫌代客理財詐騙,要求協助查明情況。根據張某描述,其看到某網站視頻節目“漲停最前線”,受邀嘉賓“陳某”在節目中大肆渲染薦股業績,并稱“要想免費獲取漲停股票,趕快撥打節目下方的熱線電話”。張某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撥打了該熱線電話,對方聲稱可以指導其操作股票,并向她提供了投資顧問“陳某”的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在“陳某”的指導下,張某股票虧損嚴重,隨后“陳某”表示可以幫助其進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張某分別匯款22500元、50000元至“閻某”指定賬戶,但一直未獲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虧損10余萬元。后來,張某與“陳某”無法取得聯系,希望陳某所在證券公司能夠協助查詢相關信息,并賠償損失。經核實,張某提供的陳某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確為該證券公司員工,但該員工從未參加“漲停最前線”節目,也不認識張某,更沒有任何代客理財的行為,與張某所提供的匯款憑證中的收款人也沒有任何關系,系不法人員盜用其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進行詐騙。隨后該證券公司將此情況向張某進行了解釋,并建議其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手法分析:

該案例為不法分子冒充證券從業人員,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或對證券買賣的收益或損失作出承諾,騙取投資者錢財的案例,投資者一旦上當,不法分子便銷聲匿跡,投資者被騙的錢財也難以追回。我們告誡投資者,在參與證券投資時,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輕信所謂的“專業人員”或“專家”所說的高額回報和收益承諾,在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確認專業人員執業信息。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查詢其執業注冊信息及本人照片,也可以向其所在機構先進行核實。

投資者風險提示: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及《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投資咨詢機構在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時,不得播出客戶招攬內容。

通過承諾投資收益的方式提供證券咨詢服務,屬于違法違規的證券活動,投資者要自覺遠離此類非法證券活動,加強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自覺抵制不當利益的誘惑。

參考法規: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二、《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在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時,應當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證書和注冊地證監局就該機構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情況出具的書面意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就其資料真實情況向當地證監局核實。在節目中不得播出客戶招攬內容。

第四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標準,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產品、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暫行規定》的要求履行報備程序并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咨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

三、《關于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對參與證券節目的咨詢機構和人員嚴格把關,向證監部門詳細核實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資質等情況,并在節目中進行公示。無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材料不實、證監部門提出異議的咨詢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

 

 

案例四:以銷售證券咨詢類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或售后服務、技術培訓等名義變相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以銷售證券咨詢類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或售后服務、技術培訓等名義變相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利用門戶網站、財經網站、論壇、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體作為營銷平臺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或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播出或刊載違規證券節目或廣告。

案例簡述:

張某是某證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戶,平日里作風謹慎。一日,張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營銷其加入某證券投資QQ群,張某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加入了該QQ群。不久,該QQ群發布信息推薦使用“自主開發”的薦股軟件,張某要求試用一段時間,其后張某通過該軟件略有獲利。試用期結束后,對方告訴張某,成為其會員可以獲取更多投資信息,獲得高額的回報,只需要事先繳納1萬元的會員費。張某在高額回報誘惑下,決定繳納會員費并投入10萬元,使用對方“自主研發”的薦股軟件進行操作。不久,張某虧損了2萬元,加上1萬元的會員費,平日里謹慎的張某因一時貪念就損失了3萬元。

手法分析:

薦股軟件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優秀的薦股軟件可以讓投資者及時掌握比較全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礎上給予投資者一定的專業投資建議。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對銷售和使用薦股軟件相關法規不熟悉的情況,推出虛假的“薦股軟件”欺騙消費者。不法分子推銷虛假“薦股軟件”時往往進行夸大宣傳,吹噓軟件的“神奇”功能;甚至通過人工提供或調節軟件“股票池”,達到其欺騙投資者的目的;有的不法分子聲稱薦股軟件只是工具,“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為會員,由專家指導”,進一步欺騙投資者。

投資者風險提示:

根據中國證監會2012年12月正式發布的《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向投資者銷售或提供“薦股軟件”并且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因此,投資者在購買“薦股軟件”和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事先了解或查詢銷售機構或個人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投資者可以在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進行查詢,防止上當受騙。

參考法規:

一、根據《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提供“薦股軟件”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經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 三、(三)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五、《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六、《中華人民共國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有關【詐騙罪】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例五、公開招攬客戶,與不特定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以代客操盤、承諾收益、虧損分擔等為誘餌,從事非法證券委托理財。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公開招攬客戶,與不特定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以代客操盤、承諾收益、虧損分擔等為誘餌,從事非法證券委托理財。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利用門戶網站、財經網站、論壇、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體作為營銷平臺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或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播出或刊載廣告,公開招攬客戶及委托理財。

案例簡述:

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的投資者張某進入證券市場的時間不長,總覺得自己對股票的買賣時機把握得不好,近期更是連續虧損,心情郁悶。一日,在瀏覽某財經網站論壇時,無意中發現某投資公司推出專門針對新手的“保姆式委托理財服務”,投資者只需簽訂“理財協議”,并將資金交給投資公司,無需自己管理,即可享受高額的固定年收益。

經某在高額收益的誘惑下,與該投資公司簽訂了“理財協議”,并將20萬匯入該公司指定賬戶。一年來,張某每月均收到投資公司關于理財收益情況的信息。當張某認為收益達到預期,并決定收回投資款及收益時,卻無法聯系上該投資公司。經查證,該投資公司提供的所謂“保姆式理財服務”純屬子虛烏有,每月賬單信息均系編造,20萬投資款已被該投資公司全部卷走。

手法分析:

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諾收益”、“利潤分成”、“坐莊操盤”等形式吸引投資者參與委托理財,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會與不法分子簽訂所謂的“委托理財協議”。這些非法公司在收到投資者的匯款后,就變更公司名稱或電話號碼,消失的無影無蹤。導致投資者遭受財產損失。

投資者風險提示: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托,進行股票投資。目前,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投資者缺少證券投資知識,對法規不了解等特點,冒充所謂的專業機構或人員,以“高額收益”、“利潤分成”“穩賺不賠”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將資金全權委托給他們,騙取投資者財產。投資者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上當受騙并遭受經濟損失。

參考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案例六:以現貨交易、電子商務等各種名目設立交易場所或交易平臺,從事非法期貨交易。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以現貨交易、電子商務等名義設立交易場所或交易平臺,非法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活動。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通過設立非法網站,并且通過電話營銷等手段與投資者取得聯系。

案例簡述:

2011年,投資者張先生因為經不住代理商某投資理財公司工作人員的誘惑,開通了湖南沃贏商品交易所的電子現貨交易賬戶。一開始某投資理財公司向張先生提供行情非常準確,之后,其公司工作人員告訴張先生有一波大的行情,要張先生全倉買進操作。因為擔心風險,張先生起初沒有完全聽從對方的意圖。后來,張先生的心理防線被攻破,按照某投資理財公司人員的指令全倉買進,然而在對方看完張先生的成交單截圖之后,行情立馬反走,而且無法止損,幾分鐘時間,張先生的資金所剩無幾。直到此時,張先生方才大夢初醒,眼看著自己3 萬多元的資金憑空消失卻無計可施。

手法分析:

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現貨交易、電子商務等名義設立交易場所或交易平臺,夸大宣傳,招攬客戶,通常要求投資者將款項匯到個人銀行賬戶中。不法分子可以控制控制走勢,一開始會讓投資者獲得一定的盈利,在攻破投資者心理防線加大投資后,行情立馬變臉,且平倉操作不能正常執行,致使客戶在這種高杠桿的交易中大額虧損。

投資者風險提示:

目前現貨市場交易監管較為混亂,投資者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交易所進行交易,防止上當受騙。

參考法規:

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二、《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并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二)準確適用清理整頓政策界限

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

1.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設施,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后發售給投資者,即屬于“均等份額公開發行”。股份公司股份公開發行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本意見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3.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本意見所稱的“標準化交易單位”是指將股權以外的其他權益設定最小交易單位,并以最小交易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是指在買入后5個交易日內掛牌賣出同一交易品種或在賣出后5個交易日內掛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

4.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權益在其存續期間,無論在發行還是轉讓環節,其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實際持有人數計算。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本意見所稱的“標準化合約”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除價格外其他條款固定,規定在將來某一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合約;另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的合約。

6.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得為違反上述規定的交易場所提供承銷、開戶、托管、資產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按照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案例七:通過售賣權益份額、簽訂持股協議等方式,非法向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為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平臺和微博等新興媒體,借用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的名義,通過售賣權益份額、簽訂持股協議等方式,非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甚至借用新能源開發、科技創新的名義,編造公司即將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利用網絡平臺和微博等新興媒體,借用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的名義誘導投資者。

案例簡述:

2007年,某投資公司以恒迪公司即將在英國AIM市場上市為幌子,以現金交易的方式公開勸誘投資者認購自然人翟X持有的恒迪公司股權。為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以逃避監管和打擊,采取先由恒迪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授權,自然人翟X再行委托的方式大肆從事非法股權場外轉讓交易。截至2007年6月2日,德陽地區有17人購買了4.4萬股恒迪公司股份,涉及資金18.26萬元;綿陽地區173人購買了63.7萬股,涉及資金226萬元;南充地區投資者購買了8.2萬股,涉及資金34.4萬元,具體人數不祥。 

手法分析:

該案例為不法分子虛假或夸大宣傳回報利潤,通過售賣權益份額、簽訂持股協議等方式,非法向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騙取投資款項。

投資者風險提示:

這些“海外上市”企業所進行的股權轉讓實際上并不規范。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這些公司往往采取將眾多投資者掛靠在大股東名下的做法進行轉讓,唯一的憑證就是公司發給投資者的股權證。按照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要以股權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并且要通過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股權變更,進入股東名冊,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僅憑公司股權證來來確認股東身份,實質上相當于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股份,屬于法律所禁止的私募行為,而這些“股東”的權益也是得不到保證的。

如果股票發行或者轉讓采取了廣告、發布會、說明會、網絡等公開方式,投資者要看是否取得證監會的核準,如果沒有證監會的核準文件,就可判別是非法發行股票。同時,投資者還要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會批準,投資者應在合法的證券經營場所和機構依法認購和轉讓股票,千萬不要相信任何“高額回報”,投資股票要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當投資者遇到判斷不清的問題時,可及時向當地證監部門咨詢,也可以撥打交易所投資者服務熱線咨詢。

參考法規:

一、《證券法》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 公開方式。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條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明確政策界限,依法進行監管

1.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2.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3.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應堅決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案例八:通過投資公司、典當行等機構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使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期貨。

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通過投資公司、典當行等機構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使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期貨。

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為投資公司、典當行等機構通過微博等平臺進行宣傳。

案例簡述:

2007年11月1日,張華與某典當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雙方約定,張華用現金112.4萬元作抵押,向典當行借款100萬元,兩筆資金共同存入典當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供張華投資股票,風險由張華自負。抵押期限為6個月,抵押期內,張華不能買賣ST股票和權證,并保證專用賬戶內資產不低于150萬元,否則典當行有權強行平倉。張華須確保典當行專用賬戶資金100萬元,并按借款額2.4%的標準每月向典當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劃入典當行指定的銀行賬戶,超額收益歸張華所有。

簽約當日,張華以銀行本票方式將112.4萬元交付典當行,典當行向張華出具了收條,并將款項劃入其在證券公司開設的證券資金賬戶內。11月5日,典當行出具當票一份給張華,當票載明當物名稱為股票,典當金額100萬元,典當期限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張華簽收當票后,典當行將出借的100萬元劃入上述雙方約定的資金賬戶內。當天,張華買入“N石油”1.9萬股,但當票記載的股票并非張華已經購買的特定股票,張華也沒有向典當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備案登記。

11月6日至19日,張華又連續買賣“中國石油”這只股票,累計買入5.21萬股,賣出1.19萬股。此時的行情是,11月1日,張華與典當行簽訂《借款協議》當日,上證指數以5914.29點報收,到11月19日,上證指數收盤于5269.82點,前后13個交易日,上證指數跌去644.47點,跌幅達10%以上。之后,雖然出現賬戶內資產低于150萬元的情況,但典當行并未行使平倉權。直到2010年7月29日,相關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賬單顯示,該資金賬戶內股票市值加資金余額總計56.9萬余元,資產虧損額為155.4萬余元。

手法分析:

股票期貨配資指的是配資公司在投資者自有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應的資金供客戶進行股票期貨交易,雙方是一種借貸關系。而這種借貸關系實質上類似于“高利貸”。配資公司屬于低風險、高回報的經營者。

投資者風險提示:

許多股民都遇到過手頭資金有限,無法在股市中大展身手的困擾。其實要解決這個問題并不需要走典當行融資炒股這種歪門邪路。通過合法正規途徑一樣可以實現“借力打力”,超額回報的效果。投資者可通過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券商進行融資融券業務或進行股指期貨交易,而且當下風行市場的分級股票型基金同樣有杠桿效果,通過投資其中的激進份額,一樣能實現借力杠桿賺錢的效果。但不過任何投資品種都有兩面,有機會博取超額收益的同時,也意味著面臨超額風險,因此要求投資者具有與之相匹配的高風險承受能力。

參考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防范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

一是嚴把開戶關。各期貨公司應嚴格執行實名開戶制度,要求客戶銀行結算賬戶、期貨交易賬戶與身份信息一致,一戶一碼,投資者需現場辦理開戶,開戶現場應留存影像資料。

二是不得從事配資業務。各期貨公司應嚴格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給客戶融資。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配資業務。各期貨公司不得與配資公司合謀,為配資活動提供便利。一旦發現期貨公司參與配資業務,我會將依法查處。期貨公司要保持警惕,積極排查,防止公司網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資公司利用,一旦發現,公司應立即采取措施終止。

四是在交易過程中了解到交易賬戶為配資賬戶的,各期貨公司應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向公司所在地我會派出機構報告。

五是加強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配資賬戶多從事日間交易,各期貨公司如在交易過程中發現其交易行為異常,應及時向我會及相關期貨交易所報告,避免其擾亂期貨市場秩序。

六是做好期貨投資者教育工作。各期貨公司應將防范期貨配資納入到期貨投資者教育工作中,加大宣傳力度,向廣大期貨投資者明示期貨配資活動的危害和風險,增加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遠離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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