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者教育
大連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來源:大商所 時間:2018-03-29 瀏覽:6533次
(2018年3月27日 大商所發〔2018〕1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交易者(以下簡稱交易者)理性參與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保障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交易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并承擔交易結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交易所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凡參與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以下統稱開戶機構)應當評估交易者對期貨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適當的交易者參與特定品種期貨交易,落實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交易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經濟實力、市場及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第二章 適當性管理的標準
第五條 開戶機構為參與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單位客戶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開通交易權限,該單位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貨基礎知識,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種相關業務規則,通過相關測試;
(二)申請交易編碼或開通交易權限前5個交易日每日結算后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三)最近三年內具有境內期貨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期貨監管機構監管的境外期貨交易場所的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四)具有參與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具有健全的信息通報制度,包括向開戶機構提供和及時更新負責期貨交易的部門主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人員信息的機制;
(五)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或者被有權監管機關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開戶機構為特殊單位客戶申請交易編碼或開通交易權限,可以不適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六條 開戶機構為參與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個人客戶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或開通交易權限,該個人客戶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期貨基礎知識,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種相關業務規則,通過相關測試;
(三)申請交易編碼或開通交易權限前5個交易日每日結算后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四)最近三年內具有境內期貨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期貨監管機構監管的境外期貨交易場所的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五)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或者被有權監管機關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交易者適當性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章 適當性管理的實施
第八條 開戶機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制定特定品種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準、業務流程以及執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對客戶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交易經歷、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
第九條 開戶機構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開戶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客觀介紹期貨法律法規、交易所特定品種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和決定,驗證客戶資金、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嚴格審核客戶交易編碼或交易權限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客戶的期貨交易基礎知識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戶應當參加交易所認可的知識測試,測試分數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標準;
(二)個人客戶本人及單位客戶的指定下單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三)開戶機構的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監督人員。
開戶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輔導,督促客戶遵守期貨交易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所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和決定,持續開展客戶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與合規性管理。
第十二條 開戶機構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妥善保存相關材料并嚴格為客戶保密。
第十三條 開戶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四條 交易者應當如實申報交易編碼或交易權限申請材料,不得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要求。
第十五條 交易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期貨交易的結果,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交易結果與履約責任。
第十六條 交易者應該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交易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與境外經紀機構之間存在委托協議的,應當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委托具有中間業務介紹資格的公司協助辦理交易編碼申請手續的,應當與該公司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并對該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第四章 適當性管理的監督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以對開戶機構落實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情況進行檢查,開戶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客戶交易編碼申請相關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