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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違法違規案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2-12-14 瀏覽:4360次
【案情介紹】
中國證監會對 LT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LT期貨公司)違反期貨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02年9月~2003年3月,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營業經理羅某在無客戶書面委托或其他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前臺以人工電話報單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代理客戶進行交易; LT期貨公司指令結算部部長趙某某明知公司不能代投資者下達交易指令的情況下,認可并接受羅某的口頭指令為客戶交易69筆、253手交易; LT期貨公司獲得手續費收入10758.82元,造成客戶經濟損失30多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1999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67號)(以下簡稱《期貨暫行條例》)第32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規定,構成了《期貨暫行條例》第60條第1款第2項 “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行為。
【背景】
我國期貨市場經過長期的規范整頓后,1999年國務院頒布《期貨暫行條例》。經過了多年的清理整頓,期貨公司的運作逐步得到規范。在烏魯木齊市就有四家期貨公司,客戶資源稀缺,而且各期貨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基本相同,專業化程度較低,缺乏核心競爭力,期貨公司日常經營面臨很大困難。為了在本來就不大的市場份額中占據一席之地,各期貨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以賺取傭金收入,聘用了大量的經紀人開發、招攬客戶,這些經紀人素質良莠不齊,他們以向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幫客戶代理交易,按照交易手續費一定的比例從中賺取傭金。新疆地處偏遠,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信息傳遞較慢,被開發的投資者大多以投機為主,風險意識不強,很多投資者素質低,缺乏期貨市場的基本知識,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的條件。有的期貨投資者兼職從事期貨交易,沒有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期貨市場的動態,依賴期貨公司、期貨經紀人提供的信息,甚至委托經紀人代為交易。
LT期貨公司于1998年5月6日設立,2001年,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股東為烏魯木齊 LD鋁業有限責任公司(占66%股權)、新疆 XD貿易有限公司(占34%股權)。王某自1999年8月起任 LT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羅某自1999年5月至2004年3月任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營業經理,負責期貨交易二部的業務開展工作。趙某自1999年5月起任 LT期貨公司指令結算部部長,負責公司日常結算、下達指令等工作。
LT期貨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雖然建立了各項管理、控制制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片面追求交易量的擴張,僅僅把制度當做擺設,不嚴格遵守,經常有投資者對公司提出投訴。
2003年12月底,三位投資者羅某某、趙某、海某將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營業經理羅某擅自通過前臺下達交易指令代理客戶進行交易、 LT期貨公司指令結算部部長趙某某在明知公司不能代投資者下達交易指令情況下,認可并接受羅某的口頭指令,造成投資者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向監管部門進行了投訴。
【違法違規事實分析】
一、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調查,羅某某、趙某、海某三人分別于2002年9月9日、2002年9月23日、2002年9月24日在 LT期貨公司存入15萬元、6萬元、8.85萬元保證金開戶從事期貨交易,屬于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客戶。三位投資者自入市以來均委托經紀人代理交易,并分別于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4日、2003年3月4日停止交易,自入市至停止交易期間共計發生272筆、746手交易(羅某某162筆、440手,趙某45筆、136手,海某65筆、170手)。其中,有69筆、253手交易(羅某某41筆、168手,趙某10筆、20手,海某18筆、65手)是交易二部經理羅某在未經客戶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人工電話報單方式向結算部指令員報單,指令結算部負責人在明知沒有客戶合法授權時仍然認可并接受指令幫助交易二部經理完成交易,上述交易既沒有客戶的書面的委托交易指令單或相應的電話錄音,也沒有電子化交易的委托記錄。
二、違法違規原因
(一)動機分析
期貨公司作為連接期貨市場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向投資者提供交易、交割、結算、信息咨詢等中介服務,盈利是期貨公司經營的主要目標,但目前我國期貨公司主要經營技術含量低的交易通道業務,而能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的投資咨詢業務、投資理財服務,提供個性化的、滿足投資者多元化需求的高附加值服務的公司很少。因此,手續費收入便成為期貨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前幾年期貨市場持續低迷,交易額日漸萎縮,期貨經營機構為了勉強維持生存而不惜違規。
期貨公司按照投資者的交易手續費一定比例向代理人返還傭金,期貨公司負責客戶開發的從業人員也會獲得與客戶的累計交易情況掛鉤的獎金,委托代理人代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交易次數越多、交易額越大,手續費就越高,代理人和客戶開發從業人員的傭金返還和獎金就越高。為了個人利益,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往往和代理人聯合起來違背了勤勉盡責、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的職業道德,代客戶下單交易。交易量的擴大也為期貨公司帶來了利益,因此公司往往對此行為也予以默許。
(二)原因分析
1.期貨公司內部管理混亂
本案中, LT期貨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和關鍵工作崗位之間沒有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公司的工作人員或投資顧問不用填寫交易指令單就可以代客戶進行人工電話報單,對電話下單的過程也未按照規定進行同步錄音,人工委托不留痕,事后無法證明人工委托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2.期貨從業人員業務素質良莠不齊,為追求個人利益,代客戶惡意炒單
一方面由于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宣傳、培訓不夠,很多投資者獲得期貨公司和期貨市場的信息相對有限,另一方面鑒于自身相對較弱的市場開發力量,期貨公司力圖尋找覆蓋面廣且成本較低的業務拓展方式,由此產生了期貨經紀人,以緩解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期貨經紀人的主要報酬來源于按照客戶手續費凈收入的一定比例返還的傭金,期貨公司從事市場開發的從業人員也會獲得與其開發客戶的累計交易情況掛鉤的獎金。在經紀人(包括從業人員)被指定為代理下單人的情況下,部分經紀人(包括從業人員)為了自身利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頻繁交易、惡意炒單,致使客戶利益受到侵害。
3.部分投資者追求一夜暴富,缺乏期貨投資基本常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在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對期貨品種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遠不如股票、債券等其他投資形式,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比較薄弱,投資者大多能意識到這個市場是高風險的,但大部分的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投機心理往往占上風,為了一夜暴富的夢想,盲目進入期貨市場,期貨投資基本常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差,將交易密碼告訴代理人,委托他人進行代理交易。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規章規定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托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并預留受托人簽字,客戶只要將交易密碼、資金調撥密碼都告知經紀人,經紀人實際上就構成了全權代理。
在本案中,三位投資者在期貨公司客戶開發人的推介下進入期貨市場,但由于對期貨市場的常識、信息了解不夠,再加上時間和精力的限制,就將交易密碼毫無保留地告訴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為他人謀取個人利益帶來了方便,也給自己帶來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規范期貨經紀人的法規不健全
雖然經紀人(包括部分從業人員)代理客戶交易的現象在期貨行業大量存在,但是一直沒有相應的法規對此行為加以規范,現實中,從業人員和經紀人身份、職責模糊,與客戶糾紛時有發生。
三、違法違規后果
LT期貨公司上述行為使三位投資者共損失30多萬元, LT期貨公司因這69筆、253手交易,共獲得手續費收入10758.82元。
LT期貨公司采取不規范的手段,以賺取手續費收入為目的,而不是以培育市場、為投資者服務為目的,不僅傷害了投資者的熱情,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損害了期貨公司的形象。
【法律法規適用分析】
根據《期貨暫行條例》規定,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期貨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規章規定,期貨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托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規章要求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期貨公司的規章制度,以謹慎注意的態度執行業務,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得協助或者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不得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手段謀取個人或相關方利益。
《期貨暫行條例》第32條中明確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暫行條例》對于違法罰則也有明確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 LT期貨公司在無客戶書面委托或其他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指令結算部負責人明知公司不能代為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仍然認可并接受公司內部工作人員的下單指令,通過人工電話報單方式為客戶交易,獲得手續費收入,違反了《期貨暫行條例》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應按照《期貨暫行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定性與處罰】
LT期貨公司未經客戶委托和授權,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期貨暫行條例》第32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規定,構成了《期貨暫行條例》第60條第1款第2項 “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行為。2005年2月25日,根據《期貨暫行條例》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罰字〔2005〕4號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單位及人員處罰如下:
1.LT期貨公司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董事長王某處以2萬元罰款;
3.對其他直接責任人羅某、趙某各處1萬元罰款。(新疆證監局 紫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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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對 LT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LT期貨公司)違反期貨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02年9月~2003年3月,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營業經理羅某在無客戶書面委托或其他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前臺以人工電話報單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代理客戶進行交易; LT期貨公司指令結算部部長趙某某明知公司不能代投資者下達交易指令的情況下,認可并接受羅某的口頭指令為客戶交易69筆、253手交易; LT期貨公司獲得手續費收入10758.82元,造成客戶經濟損失30多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1999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67號)(以下簡稱《期貨暫行條例》)第32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規定,構成了《期貨暫行條例》第60條第1款第2項 “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行為。
【背景】
我國期貨市場經過長期的規范整頓后,1999年國務院頒布《期貨暫行條例》。經過了多年的清理整頓,期貨公司的運作逐步得到規范。在烏魯木齊市就有四家期貨公司,客戶資源稀缺,而且各期貨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基本相同,專業化程度較低,缺乏核心競爭力,期貨公司日常經營面臨很大困難。為了在本來就不大的市場份額中占據一席之地,各期貨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以賺取傭金收入,聘用了大量的經紀人開發、招攬客戶,這些經紀人素質良莠不齊,他們以向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幫客戶代理交易,按照交易手續費一定的比例從中賺取傭金。新疆地處偏遠,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信息傳遞較慢,被開發的投資者大多以投機為主,風險意識不強,很多投資者素質低,缺乏期貨市場的基本知識,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的條件。有的期貨投資者兼職從事期貨交易,沒有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期貨市場的動態,依賴期貨公司、期貨經紀人提供的信息,甚至委托經紀人代為交易。
LT期貨公司于1998年5月6日設立,2001年,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股東為烏魯木齊 LD鋁業有限責任公司(占66%股權)、新疆 XD貿易有限公司(占34%股權)。王某自1999年8月起任 LT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羅某自1999年5月至2004年3月任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營業經理,負責期貨交易二部的業務開展工作。趙某自1999年5月起任 LT期貨公司指令結算部部長,負責公司日常結算、下達指令等工作。
LT期貨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雖然建立了各項管理、控制制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片面追求交易量的擴張,僅僅把制度當做擺設,不嚴格遵守,經常有投資者對公司提出投訴。
2003年12月底,三位投資者羅某某、趙某、海某將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營業經理羅某擅自通過前臺下達交易指令代理客戶進行交易、 LT期貨公司指令結算部部長趙某某在明知公司不能代投資者下達交易指令情況下,認可并接受羅某的口頭指令,造成投資者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向監管部門進行了投訴。
【違法違規事實分析】
一、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調查,羅某某、趙某、海某三人分別于2002年9月9日、2002年9月23日、2002年9月24日在 LT期貨公司存入15萬元、6萬元、8.85萬元保證金開戶從事期貨交易,屬于 LT期貨公司交易二部客戶。三位投資者自入市以來均委托經紀人代理交易,并分別于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4日、2003年3月4日停止交易,自入市至停止交易期間共計發生272筆、746手交易(羅某某162筆、440手,趙某45筆、136手,海某65筆、170手)。其中,有69筆、253手交易(羅某某41筆、168手,趙某10筆、20手,海某18筆、65手)是交易二部經理羅某在未經客戶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人工電話報單方式向結算部指令員報單,指令結算部負責人在明知沒有客戶合法授權時仍然認可并接受指令幫助交易二部經理完成交易,上述交易既沒有客戶的書面的委托交易指令單或相應的電話錄音,也沒有電子化交易的委托記錄。
二、違法違規原因
(一)動機分析
期貨公司作為連接期貨市場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向投資者提供交易、交割、結算、信息咨詢等中介服務,盈利是期貨公司經營的主要目標,但目前我國期貨公司主要經營技術含量低的交易通道業務,而能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的投資咨詢業務、投資理財服務,提供個性化的、滿足投資者多元化需求的高附加值服務的公司很少。因此,手續費收入便成為期貨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前幾年期貨市場持續低迷,交易額日漸萎縮,期貨經營機構為了勉強維持生存而不惜違規。
期貨公司按照投資者的交易手續費一定比例向代理人返還傭金,期貨公司負責客戶開發的從業人員也會獲得與客戶的累計交易情況掛鉤的獎金,委托代理人代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交易次數越多、交易額越大,手續費就越高,代理人和客戶開發從業人員的傭金返還和獎金就越高。為了個人利益,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往往和代理人聯合起來違背了勤勉盡責、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的職業道德,代客戶下單交易。交易量的擴大也為期貨公司帶來了利益,因此公司往往對此行為也予以默許。
(二)原因分析
1.期貨公司內部管理混亂
本案中, LT期貨公司主要業務部門之間和關鍵工作崗位之間沒有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公司的工作人員或投資顧問不用填寫交易指令單就可以代客戶進行人工電話報單,對電話下單的過程也未按照規定進行同步錄音,人工委托不留痕,事后無法證明人工委托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2.期貨從業人員業務素質良莠不齊,為追求個人利益,代客戶惡意炒單
一方面由于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宣傳、培訓不夠,很多投資者獲得期貨公司和期貨市場的信息相對有限,另一方面鑒于自身相對較弱的市場開發力量,期貨公司力圖尋找覆蓋面廣且成本較低的業務拓展方式,由此產生了期貨經紀人,以緩解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期貨經紀人的主要報酬來源于按照客戶手續費凈收入的一定比例返還的傭金,期貨公司從事市場開發的從業人員也會獲得與其開發客戶的累計交易情況掛鉤的獎金。在經紀人(包括從業人員)被指定為代理下單人的情況下,部分經紀人(包括從業人員)為了自身利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頻繁交易、惡意炒單,致使客戶利益受到侵害。
3.部分投資者追求一夜暴富,缺乏期貨投資基本常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在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對期貨品種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遠不如股票、債券等其他投資形式,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比較薄弱,投資者大多能意識到這個市場是高風險的,但大部分的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投機心理往往占上風,為了一夜暴富的夢想,盲目進入期貨市場,期貨投資基本常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差,將交易密碼告訴代理人,委托他人進行代理交易。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規章規定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托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并預留受托人簽字,客戶只要將交易密碼、資金調撥密碼都告知經紀人,經紀人實際上就構成了全權代理。
在本案中,三位投資者在期貨公司客戶開發人的推介下進入期貨市場,但由于對期貨市場的常識、信息了解不夠,再加上時間和精力的限制,就將交易密碼毫無保留地告訴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為他人謀取個人利益帶來了方便,也給自己帶來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規范期貨經紀人的法規不健全
雖然經紀人(包括部分從業人員)代理客戶交易的現象在期貨行業大量存在,但是一直沒有相應的法規對此行為加以規范,現實中,從業人員和經紀人身份、職責模糊,與客戶糾紛時有發生。
三、違法違規后果
LT期貨公司上述行為使三位投資者共損失30多萬元, LT期貨公司因這69筆、253手交易,共獲得手續費收入10758.82元。
LT期貨公司采取不規范的手段,以賺取手續費收入為目的,而不是以培育市場、為投資者服務為目的,不僅傷害了投資者的熱情,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損害了期貨公司的形象。
【法律法規適用分析】
根據《期貨暫行條例》規定,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期貨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規章規定,期貨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托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規章要求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期貨公司的規章制度,以謹慎注意的態度執行業務,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得協助或者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不得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手段謀取個人或相關方利益。
《期貨暫行條例》第32條中明確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暫行條例》對于違法罰則也有明確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 LT期貨公司在無客戶書面委托或其他合法授權的情況下,指令結算部負責人明知公司不能代為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仍然認可并接受公司內部工作人員的下單指令,通過人工電話報單方式為客戶交易,獲得手續費收入,違反了《期貨暫行條例》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應按照《期貨暫行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定性與處罰】
LT期貨公司未經客戶委托和授權,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期貨暫行條例》第32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規定,構成了《期貨暫行條例》第60條第1款第2項 “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的行為。2005年2月25日,根據《期貨暫行條例》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罰字〔2005〕4號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單位及人員處罰如下:
1.LT期貨公司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董事長王某處以2萬元罰款;
3.對其他直接責任人羅某、趙某各處1萬元罰款。(新疆證監局 紫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