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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案例分析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3-08-08 瀏覽:6475次
案例一
案例簡介
某期貨公司反洗錢工作人員在進行可疑交易識別過程中發現,客戶A 的期貨賬戶在2008年3月28 日至2008 年5月6日這段時間未進行期貨交易,卻頻繁出入金,累計出入金總額達680萬元。針對客戶A 的這一可疑交易行為,期貨公司對客戶A 進行電話回訪,客戶A 未對該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最終,期貨公司通過可疑交易識別分析認為該客戶有洗錢嫌疑,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同時將客戶A 的風險等級提高到高風險等級,對其進行持續性的重點關注。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未進行期貨交易但頻繁出入金,其行為符合《可疑交易報告辦法》第十二條(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的規定,存在洗錢的可疑特征。
為此,期貨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錢措施:首先,要求客戶A 對其行為提供合理性解釋,根據客戶A 的解釋情況進行可疑交易識別,認定客戶A 有洗錢嫌疑,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其次,根據《劃分指引》第六條“在日常交易監控中被報送可疑交易的” 應當認定為高風險等級客戶的規定,將客戶A 調整到高風險等級,進行重點監控。
案例二
案例簡介
客戶A在洗錢犯罪高發地從事經營活動,后在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該期貨公司將客戶A 列入高風險等級客戶名單,加強對客戶A 資金來源、收入的調查,并定期分析其交易行為。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在洗錢犯罪高發地從事經營活動,符合《劃分指引》第六條“其他有理由懷疑其交易行為與洗錢或其他犯罪行為有關,需要列入高風險等級的”規定。為此,期貨公司將客戶A 劃為高風險等級,并依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制度中規定的客戶洗錢風險處理措施,加強對客戶A 資金來源和收入的調查,并定期分析客戶A 交易行為。
案例三
案例簡介
2010 年5 月,某期貨公司反洗錢工作人員在進行可疑交易識別過程中發現,有兩年沒參與期貨交易的客戶A 的賬戶突然劃入大量資金,進行頻繁的交易。
經過期貨公司查實,該客戶于2007年3月份開戶參與期貨交易,但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客戶A 受損嚴重。在隨后的兩年中客戶A將期貨賬戶資金陸續轉出,全身心地著手災后重建事宜,由此暫停了期貨交易。經過近兩年恢復時間,客戶A 于2010年5月11日再次入金參與交易,開始了頻繁的盤中短線交易。根據核查的情況,基本排除了客戶的洗錢嫌疑,期貨公司未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進行報告,但仍將客戶A 的風險等級調整為中風險等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兩年未參與期貨交易,突然劃入大量資金,進行頻繁的交易,符合《可疑交易報告辦法》第十二條“(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的規定,存在洗錢的可疑特征。為此,期貨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錢措施:首先,通過對客戶A進行回訪等手段進行可疑交易的進一步識別分析,根據回訪了解到的情況排除了客戶A 的洗錢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其次,根據《劃分指引》第七條“客戶在日常交易監控中被發現存在類似可疑交易特征,經核查為正常的”應當認定為中風險等級客戶的規定,將客戶A 調整為中風險等級。
案例四
案例簡介
2009 年3 月,某期貨公司反洗錢工作人員在進行可疑交易識別過程中發現,公司客戶A 頻繁地以某農產品期貨合約為標的,在開倉的同時以相同的價格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這一手法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
經過公司與客戶A 溝通了解到,因客戶A 交易風格為日內短線交易,且資金量較大,在同一價位開倉或平倉頻繁,造成在該價位成交筆數較多。因此,期貨公司未將客戶A 作為可疑交易對象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進行報告,并將客戶A 的風險等級調整為中風險等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頻繁在某合約上開倉的同時以相同價格反向開倉后平倉的交易行為,符合《可疑交易報告辦法》第十二條(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的規定,存在洗錢的可疑特征。為此,期貨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錢措施:首先,通過對客戶A進行回訪等手段進行可疑交易的進一步識別分析,根據回訪了解到的情況排除了客戶A 的洗錢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其次,根據《劃分指引》第七條“客戶在日常交易監控中被發現存在類似可疑交易特征,經核查為正常的” 應當認定為中風險等級客戶的規定,將客戶A 調整為中風險等級。
案例五
案例簡介
客戶A 在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時,同時設置了幾個不同銀行的結算賬戶。該期貨公司反洗錢工作人員發現客戶A 從未進行期貨交易,但每日都通過期貨賬戶進行了大額的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后該期貨公司調查核實得知:因目前銀期轉賬免收手續費,客戶A 就通過期貨賬戶在自己的幾個結算賬戶之間劃轉資金,以此來節省跨行轉賬的手續費用。因此,期貨公司未將客戶A 作為可疑交易對象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進行報告,但將客戶A 的風險等級調整為中風險等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未進行期貨交易,但每日通過不同期貨賬戶進行大額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報告辦法》第十二條(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的規定,存在洗錢的可疑特征。為此,期貨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錢措施:首先,通過回訪對客戶A 的可疑交易行為進行人工識別分析,根據掌握的情況排除了客戶A 的洗錢嫌疑,未進行可疑交易報告。其次,根據《劃分指引》第七條“客戶在日常交易監控中被發現存在類似可疑交易特征,經核查為正常的” 應當認定為中風險等級客戶的規定,將客戶A 調整為中風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