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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業反洗錢案例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3-10-30    瀏覽:7883次

【案情1】
    
      1995年3月,某國際販毒集團首腦Q在香港被捕。他對美國及加拿大執法機構供認,他曾雇傭某國際性的職業洗錢者R設計復雜的洗錢計劃,以清洗其販毒收益。洗錢過程如下:
      1.放置階段。該販毒集團在北美建立販毒經銷站。由這些經銷站所獲得的巨額資金,經專人存入美國及歐洲的銀行賬戶中。 
      2.離析階段。利用偽造的身份證件,該集團在盧森堡、蘇黎世、新加坡、香港等地設立了一系列的皮包公司。經證實,僅在香港就有13家皮包公司為該集團所設立。Q通過授權制度對這些皮包公司進行海外遙控。在皮包公司的名義下,R分別在美、加、法等地購買不動產,或投資于信用良好的投資公司。經過一段時間后,再將各類投資變賣后存入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
       3.歸并階段。非法收益匯回北美及加拿大,再次被轉為不動產或轉移至銀行賬戶,將資產偽裝成由集團成員所控制的皮包公司正常的經營或投資所得。
      根據美國調查,在美國、法國、加拿大及新加坡約有1億美元不法資產。美國政府已扣押了3,000萬美元的資產,在香港,約有51,000美元在訴訟中被扣押。
      1995年6月,經加拿大的執法機構調查顯示,約有來自販毒集團販賣在加拿大資產所得的132.3萬港元被轉移至某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經香港當局的深入調查發現,接收該筆資金的公司是一個被某秘書事務所所有人Y先生所控制的皮包公司。經過海關財務調查小組鍥而不舍的調查,Y先生在1996年2月,終于因明知該不法所得系來自毒品交易不舉報而被起訴。
    【點評】
       此案的洗錢過程非常復雜,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了多種方式。通過此案可以清楚地了解國際職業洗錢者的洗錢策略。
       1.在放置階段,他們往往以專人分批分次化整為零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將現金存入銀行。
       2.在離析階段,洗錢的核心成員一般不與銀行直接接觸,他們或雇傭委托人或以假名設立皮包公司,通過這些皮包公司在銀行的賬戶匯集資金,對資金進行結構化處理,不斷地變換資金的形式。他們經常通過跨國的頻繁轉賬,增加追查的成本,模糊線索,掩蓋資金的真正來源及所有人。
       3.在歸并階段,他們往往通過顯失公平的跨國交易,將資金偽裝成皮包公司利潤,在正常納稅后以合法的名義出現。 
     
    【案情2】
    
       海南省最近查出的一樁涉及洗錢6000余萬元的大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黃漢民取得巨額非法收入的過程頗有戲劇性。據海口市公安局辦案人員介紹,黃和受害人唐開興、蔡寶銀夫婦本來私交甚篤,唐、蔡二人甚至請他掛名擔任自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1月,在金錢的驅使下,好友反目成仇。黃漢民通過誣告陷害,利用某些執法機關的權力,侵占了唐、蔡家族企業15年辛苦經營所得的1億多元資產,并造成蔡寶銀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一年之久,唐開興亡命天涯。也就是說,現在的犯罪嫌疑人當時被視為受害人,而現在的受害人當時卻是犯罪嫌疑人,兩者罪名同樣是“職務侵占”。
       事隔兩年,根據唐、蔡二人的申訴,海口市公安局對2000年的案卷進行復核,并作了大量調查取證,發現當時黃漢民反映的情況嚴重失實。目前黃已被批準逮捕,整個案子像輪盤一樣翻轉過來。
       接管不等于占有,因為這些資產還都是公司的,黃漢民只能控制,這當然沒有達到他的目的,他要把資產變成自己的,于是采取了洗錢的手段。
    【點評】
       辦案人員為記者勾勒出了黃漢民洗錢的四種手法。
       手法之一:把資金先從集團公司匯到深圳分公司,再從分公司轉到其他一些公司、商店或個人賬戶,再從這些單位或個人手里提取現金,存入個人存折,最后以個人名義打回集團公司,這筆錢就“順理成章”地變成了黃漢民對集團公司的個人投資。2000年12月初至2001年2月底,僅3個月,黃漢民就用這種手段洗掉了2300萬元。
       手法之二:與有業務關系的不法企業相勾結,以預付貨款形式將資金從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打入該企業,再由該企業轉移。用這種手法,黃洗掉了1131萬元。
       手法之三:對外尋找合作伙伴,假裝和人家共同開發一個項目,并把資金匯過去,然后提出苛刻條件,導致合作流產,再抽回資金,或巧立名目打回集團公司,或打到黃個人或其親屬賬戶上。有2550萬元是通過這種辦法洗掉的。
       手法之四:利用暗箱操作的手段變更公司經營項目的投資方和承包方。用這種方式黃將集團公司對海南省東方市一個項目2000余萬元投資中的相當一部分變成了他妻子的投資。
       據說,有些資金被轉移出去后,不是以黃漢民個人,而是以黃控制的其他企業投資的名義打回集團公司,但是懂財務的人都知道,只要機會適當,調一次賬這些錢就可變成黃的個人投資。這筆資金共520萬元,也應視作洗錢。
       海口市公安局已將此案移交海口市檢察院審查,建議對黃漢民以誣告陷害罪和職務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 
     
    【案情3】
    
       2009年1月5日,杭州富陽公安部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犯罪嫌疑人王南平刑事拘留。2009年2月10日,王南平被以涉嫌集資詐騙批準逮捕。至此,由人民銀行富陽市支行在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發現并移送線索的涉及金額達6千余萬元的集資詐騙案正式告破。目前人行富陽市支行正在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的資金交易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
       2008年11月,人民銀行富陽市支行對當地農村合作銀行開展了反洗錢現場檢查,在對該行營業部大額可疑交易業務檢查中發現,在營業部開戶的幾位客戶在與王南平業務來往頻繁,且金額巨大。于是立即對王南平開立在該行的個人結算賬戶進行全面核查,經核查發現該存款人在該行轄屬鹿山支行開立4個結算賬戶,其中開戶日期為2007年9月30日的賬戶,從2008年7月起交易量和交易頻率突然放大,至12月期間共發生業務389筆,交易金額26134萬元,且交易對方帳號大部分為個人,每筆交易金額基本是整數,交易情況十分可疑。隨后在王南平開立在他行的數個賬戶中也發現類似的收付款交易情況,經綜合分析后,富陽支行認為王南平可疑交易行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活動,于2008年12月30日向富陽市公安局報案。
       據公安部門調查,王南平因在2003年至2005年參與賭博借高利貸而負債累累,為歸還債務,2007年初王南平勸說王瑞忠(杭州特種紙業有限公司法人)出資1500萬元成立了杭州華創投資有限公司,由王南平出任總經理。隨后王南平從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先后在富陽轄內銀行機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29個,以杭州特種紙業有限公司轉貸、華創投資有限公司開承兌匯票、投資、幫他人轉貸等理由為幌子,以月息5分至9分的高利息為誘惑,分別從葉某等22人處騙得人民幣6667萬元。
      【點評】
       本案件是浙江省第一例通過反洗錢現場檢查發現可疑交易線索并移送公安部門成功破獲的案件,對樹立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深化現場檢查工作具有良好的示范的促進作用。
       一是反洗錢現場檢查要認真落實風險為本的工作方法,加強對風險機構、風險領域、風險業務的現場檢查,以更有效地預防洗錢活動。
       二是要重視和發揮反洗錢現場檢查發現的可疑交易線索的情報價值,加強跟蹤檢查,為反洗錢行政調查提供高質量的可疑交易線索,提高反洗錢有效性。該案件線索之所以能最終發現,就是反洗錢檢查人員在合規檢查的基礎上對重點賬戶和重點交易進行追蹤檢查的結果。
       三是現場檢查人員要提高敏感性和工作水平。該案的成功破獲體現了現場檢查人員良好的職業素養和業務能力。 
     
     【案情4】
    
       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對張慈艷、張艷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葉述建洗錢一案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張慈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萬元;葉述建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張艷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至此浙江省第一例,也是全國首例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上游犯罪的洗錢集成功宣判,標志著浙江反洗錢工作取得了又重大成果。
       法院審理認定,2002年10月開始,被告人張慈艷組織發起10萬至100萬元數額不等的“經濟互助會”,以收取會主款、吸收“押會”款等形式,變相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共計4488.91萬元。期間,張慈艷利用非法吸收來的存款,借用“經濟互助會”的名義,通過“經濟互助會”、“押會”等方式高利轉借給會員或其他會主從中獲利,并利用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獲利購買了大量的動產和不動產。 
        張慈艷為隱匿非法金融活動所獲得的資金,與其女婿葉述建預謀,欲以葉述建的名義購買上海湯臣高爾夫某別墅。葉述建在明知張慈艷的資金是通過組織“經濟互助會”等非法金融活動所得的情況下,將自己在上海農行開設的賬戶提供給張慈艷,幫助其轉移非法所得資金。2007年4月l0日至l0月l9日,張慈艷先后將自己非法所得的資金1900.29萬轉入葉述建上述賬戶欲以葉述建的名義購買上海湯臣高爾夫某別墅。2007年7月,葉述建用現金預付上海湯臣高爾夫某別墅房東傅某定金人民幣20萬元,隨后,葉述建又從該賬戶轉賬798萬元到傅某的賬戶作為首付款,并協議約定辦理過戶手續后付清余款。于是張慈艷又先后集中了1102.29萬元資金轉入葉述建的該農行卡上等待支付余款。后因該別墅有違章搭建,無法及時交易,張慈艷在等待房屋交易過程中,將存在葉述建賬戶資金中的500萬元轉賬到其朋友陳某賬戶,委托其炒殷,另將部分資金轉借他人臨時周轉。2007年11月因別墅違章搭建,無法辦理房產手續,張慈艷、葉述建無奈放棄購買,并將傅某退還的定金、首付款和違約金共計838萬元轉入葉述建提供的另一張工商銀行卡上。之后葉述建還多次協助張慈艷將其卡上的部分資金為他人墊付會款。案發后,為逃避打擊,葉述建注銷了該工行賬戶。
     【點評】
       一是偵查部門提高對洗錢犯罪的認識和打擊意識是基礎。在2008年人民銀行總行組織開展的“天網行動”中,浙江省內各級人民銀行向相關部門積極宣傳反洗錢工作,與公檢法部門就洗錢定罪問題進行了大量溝通和協調。特別是溫州市中支在高某非法集資集中,就洗錢罪成互的主客觀要件與溫州公安部門多次進行共同學習和充分討論,極大地提高了公安等執法部門的反洗錢意識,促使溫州公安部門在調查跟蹤本起張慈艷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積極關注挖掘洗錢線索,主動將犯罪嫌疑人葉述建以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
        二是各級領導的重視和反洗錢部門不懈努力是保障。案件推進過程中,杭州中支及時將案件開展情況向總行進行了匯報,得到了總行反洗錢局領導的指導和大力支持,總行反洗錢局案件處負責人專程到浙江就該案進行現場指導。杭州中支和溫州市中支的分管領導始終高度關注案件的進程,多次對案件的協查和協調工作進行指示,保障了案件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省級公檢法部門也對該案進行了多形式的指導。各級反洗錢部門始終把對本案的推進工作作為今年反洗錢工作的重中之重,做了大量艱苦卓絕的工作,確保案件在偵辦、移送和審理等各個環節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是備部門的密切溝通和協作是關鍵。該案的成功宣判是人民銀行與公安、檢察和法院密切溝通和協作的結果。當地人民銀行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對案件資金來源進行歸類深查,及時掌握了上下游資金的對應關系,確保對其洗錢犯罪證據的鎖定。杭州中心支行聯合省檢察院對案件進行現場督辦,并多次與省高院溝通推動案件審理。溫州和樂清人民銀行多次組織召開案件協調會議和現場推進會,無數次溝通磋商案件推進和洗錢定罪問題,及時將各類洗錢案件判例材料推薦給各辦案單位借鑒,第一時間將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向相關部門通報。通過各部門的密切協作,終于取得了案件的成功宣判。
        四是最高法關于審理洗錢案件司法解釋的出臺是“東風”。2009年11月1 0日,最高法公布了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洗錢犯罪中“明知”和“以其他力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及刑法三個洗錢犯罪條文之間的關系及處罰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解釋,為本案洗錢罪的認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規定,對案件的成功宣判起到了促進作用。 
     
    【案情5】
    
      1999年11月2日,北京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百貨”)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X以某百貨的名義,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簽訂團體增值養老保險合同,其中:為X某等31人辦理了金額不等的養老保險,保險總金額為315萬元,保費合計202萬元;為X某等3人辦理了金額不等的養老保險,總保險金額為70萬元,保費合計48萬元。當日,某百貨即以支票轉賬方式交足250萬元保費。11月3日,平安保險向某百貨開具“新契約保費”收據。11月4日,平安保險向某百貨出具保單及被保險人個人分單,保單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可憑身份證明及個人分單領取保險金;同時,平安保險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貨提交的證明,上面載明:“我公司同意被投保個人辦理變更、退保或委托手續并按特別約定事項辦理”,作為對特別約定的補充。
       1999年11月5日,某百貨股東大會做出解除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的決定。11月8日,某百貨20多名業務經理同時退出,并加入由X、王等投資組建的公司。
        2000年2月18日某百貨原人事培訓部經理持X等29名被保險人和X等3名被保險人提交的退保申請、委托書及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平安保險要求退保,平安保險表示可以退保,在分別扣留21萬元和3萬元手續費后,將余款18萬元和44萬元以轉賬支票形式入賬其各自在銀行開立的戶頭。銀行于2000年3月2日接受平安保險的委托依其提供的名單及分配金額將上述款項分別存入29名和3名被保險人的活期存折,其中X個人得款43萬元。另有兩人未申請退保。
       為將250萬元現金資產追回,某百貨將平安保險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無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養老保險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險人達到法定年齡后,由保險公司向其支付相應的保險金以解決養老之需。某百貨與平安保險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初已為如何退保做出約定,并在領取保單后3個多月時,29名和3名被保險人同時退保獲取保費。這種以簽訂保險合同為形式,實際占有保費為目的的迂回做法,不但避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改變了該項資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險合同的性質,損害了公司和國家的利益。該保險合同系虛假合同,亦為無效合同。對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平安保險因該合同而扣留的手續費屬不當利益應連同保費一并返還某百貨。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3項、第58條的規定,判決某百貨與平安保險簽訂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平安保險返還某百貨20萬元和48萬元保費;案件受理費共29,280元由平安保險負擔。
     【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保險業進行洗錢的案件,即通過保險單的購買與退付來完成對公司資產的侵占。在放置階段,X將公司資金以保險費的名義交給保險公司,順利進入了保險業,為侵占公司資金和洗錢創造條件;在離析階段,被保險人根據約定的退保特別條款申請退保,企圖切斷該資金與其來源的關系;在融合階段,由平安保險委托銀行將有關退付的保險費“合法”地轉入被保險人的個人儲蓄賬戶,最終完成對公司資金的侵占。
       綜觀本案,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第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X通過保險單的購買與退付來完成對公司資產的侵占,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第二,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投保團體人身保險,該單位成員必須75%以上投保。而X投保的員工人數只占某百貨近600名員工的6%。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五十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某百貨當時虧損嚴重,應根據企業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用稅后利潤購買,按規定根本不可能投保。第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類似于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重大決定,應由股東會集體決策。X未經股東會批準擅自投保,其行為違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機構設置及其職權范圍的有關規定。平安保險顯然沒有對某百貨的投保予以必要審查。第五,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保金,保險公司應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不得向投保單位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X與被告事先約定由被告將退保費退給被保險人個人,其實質是利用保險合同將原告的公司財產向個人轉移,同時逃避國家稅收監管。第六,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承保人身保險必須使用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備案的條款,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在備案后不得在其具體承保時予以變更,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年齡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第七,平安保險擬訂《平安團體新世紀增值養老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第15條、第16條明確了合同內容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人均為投保人,而被告卻接受被保險人的申請,保費直接存入被保險人個人儲蓄賬戶。
       洗錢活動多發于人壽保險業務,洗錢分子一般采用“長險短做”、躉交、境外購買保單等方式,利用保險業務完成資金與其非法來源的離析,再通過銀行系統完成非法資金的融合。因此,在一定意義上,這些保險業務已經喪失其本來意義,成為貪污賄賂、私分國有資產、職務侵占、偷稅等犯罪分子的洗錢工具;伴隨金融監管力度的調整和保險產品的不斷創新,上述問題可能愈演愈烈。 
     
     【案情6】
    
       2003年5月16日,一場拍賣會在四川成都飯店舉行,這是對四川省樂山市原副市長李玉書貪污受賄案中一個特殊的罰沒品——位于四川省大邑縣西嶺鎮的一座正在運行中的沙坪水電站進行公開拍賣,最終電站以502萬元的高價拍出。 
       沙坪水電站位于距成都120公里的大邑縣西嶺鎮的沙坪村,占地約7000平方米,這個電站的規模在大邑縣的幾十個電站中算中等。該電站從1986年10月破土動工修建,1988年2月四臺機組開始發電,裝機容量共1600千瓦,年均利用時間5000小時左右,年均發電量750—810萬千瓦。目前,該電站的四臺機組及配套設施均運行正常,電站3.5萬伏發電并入大邑縣供電局電網,整個電站有職工29人,每年純利潤在50萬元以上。2000年4月,李通過一名加拿大籍華人組建的成都市德力電器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收購了這個水電站,價格為415萬元。而那個加拿大籍華人所組建公司的實體,其實就只有這個水電站。這個加拿大籍華人只投資了幾十萬元,其余全是李玉書貪污受賄得來的贓款。 
       案發后經過全面調查,李玉書在職期間收受了大量現金財務,折合人民幣1400萬元。他為了將非法受賄的大筆資金由“死錢”變為“活錢”,選擇購買水電站作為投資,期待來日的盈利。很明顯,李玉書購買水電站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洗錢行為,既可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自己投資的項目上,又可通過進行中長期的正常經營大賺一筆。李玉書辦完手續后還在做著坐收漁利的美夢,但僅僅在擁有這個電站的幾個月后他就東窗事發鋃鐺入獄了。 
     【點評】 
       投資企業,開辦公司,這是貪官們洗錢的一個新手段,即“以錢生錢”,不但將贓款清洗干凈還要賺上一筆。
       在拍賣會上,該水電站最后以502萬元的高價拍出,比李玉書購買該電站的身價高出近百萬元,資產在短短幾年間就有如此暴漲,難怪不少犯罪分子開始投資企業或開辦公司來進行洗錢了。當然,我們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即當初以415萬元收購該水電站本身就存在人為壓價因素。 
       此案還有值得注意的另外一點,即李玉書表面是與一個加拿大籍的華商合伙來購買電站,但實際上我們不難看出,這位華商不過是李玉書的一個擋箭牌而已:其一,415萬元的購買資金中李玉書投入了300多萬元,那位華商出資比例很低,只有幾十萬元,李玉書占絕對控股地位;其二,李當時作為樂山市副市長,在當地的人脈資源可想而知,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肯定在李玉書手里;其三,那個加拿大籍華人所組建公司的實體只有這個水電站,顯然公司的設立完全就是為收購電站服務的。
       此案給我們的啟示是: 
       ⑴對于投資收購行為進一步規范,對資金來源應加強調查,防止來路不明資金和非法所得資金借助投資收購行為披上合法外衣。目前某些離岸金融中心與我國的資金往來異常頻繁且金額巨大。2002年和2003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名列我國第二大外資來源地,而2004年1—3月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西薩摩亞三地對華投資占中國實際利用外資的20%,來自這些離岸金融中心的資金都值得有關部門高度關注。 
       ⑵金融機構和工商部門對于官員的子女和親屬的經商行為應加強注意,對其嚴重與收入不符的投資行為要特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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